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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须知
上海市儿童医院临床监查员、协调员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2021-09-23发布人:曾娜


一、机构备案

1.临床试验立项时,临床监查员(CRA)和临床协调员(CRC)需同时在机构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CRA派遣函/委托书、CRC派遣函/委托书、身份证正反复印件、GCP培训证书等,以上材料均需CRA、CRC所在公司盖章。

2.CRA、CRC在机构备案成功,项目启动后,机构办公室会为其制作工作牌。待最后一例受试者出组后,需在4周内归还工作牌。如有不归还者,不予协助项目结题。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NMPA颁布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指导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责。

2.在最后一例受试者出组后,需在4至8周内完成试验用药品及物资回收、结题监查、结题伦理等工作。以上全部完成后,与研究者一同告知机构办公室,并按照结题流程进入结题工作。

3.CRA、CRC进驻我院开展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必须佩带工作牌,否则一律不予工作接待。

4.CRA、CRC工作交接。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若有CRA/CRC更换,需在一周内向机构办公室递交CRA/CRC所在单位出具《CRA/CRC变更告知函》和新CRA/CRC的备案资料。

5.若CRA/CRC变更,未第一时间告知机构办公室,将不予以后续工作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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