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推进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经营企业以及基建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以及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申报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开展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经营活动的所有相关企业以及承建基建工程项目的单位。
3管理规定
3.1凡向我院经销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以及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建企业,必须签订《廉政协议书》。
3.2凡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一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知情人员应及时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进行备案,并予以告诫。
3.2.1在购销活动或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申报等过程中,发现有以各种形式给有关领导、科室(部门)或相关人员“回扣”的;
3.2.2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质量有问题,不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查处的;
3.2.3在购销等活动中,有涉嫌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3.2.4进行违法广告宣传促销等其他各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3凡有以上四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我院建立的供应商黑名单目录。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医院在两年内停用其产品,取消招投标资格。
3.4医院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4记录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规定》签收单